以从严治党新作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本报评论员 栗玉晨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关键在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就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必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健全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必须驰而不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相关报道见A3版)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关键在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就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今年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外部压力与内部挑战叠加。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以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作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任务十分艰巨,意义极为重大。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必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构建一个布局合理、内容科学、要素齐备、统一高效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党的建设制度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只有将以党章为核心的数千部党内制度法规完善好、落实好,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通过“良规”更好谋“善治”。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必须健全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用好问责利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头绪多、挑战大、任务重,没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无法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只有及时准确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顾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突出问题,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推动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才能切实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必须驰而不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遏制腐败增量、清除腐败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松懈。
回首来时路,我们以“十年磨一剑”的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打出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展望新征程,以从严治党新作为努力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就一定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